或股份购回中国支付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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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創業板上市發行人
翌日披露報表
股份發行人 ──已發行股本變動及或股份購回
( / )
上市發行人名稱:中國支付通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325 呈交日期:2016 年3 月1 日
如上市發行人的已發行股本出現變動而須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第 17.27A 條作出披露,必須填妥 I 部 。
如上市發行人購回股份而須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3.13(1)條作出披露,則亦須填妥II 部。
證券詳情: 普通股
I.
已發行股份佔
有關股份發行前的 上 一 個 營 業 日 的 發 行 價 較 市 值 的
發行股份 每股發行價
股份數目 現有已發行股份數目 每股收市價 折讓/溢價幅度(百分比)
(註6 及7) (註 1 及7)
百分比 (註5) (註7)
(註4 、6 及7)
於下列日期開始時的結存
(註2) 1,452,639,159
2016 年2 月26 日
(註3)
於2016 年2 月17 、23 、
24 、25 、26 日及29 日股份
購回(但尚未取消) 8,780,000
於2016 年3 月1 日股份購
回(但尚未取消) 1,800,000 0.124%
於下列日期結束時的結存
(註8) 1,452,639,159
2016 年3 月1 日
適用於創業板上市發行人
I 部註釋:
1. 若股份曾以超過一個每股發行價發行,須提供每股加權平均發行價。
2. 請填上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27A 條刊發的上一份「翌日披露報表」或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27B 條刊發的上一份 「月報表」(以較後者為準)的期終
結存日期。
3. 請列出所有須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27A 條披露的已發行股本變動,連同有關的發行日期。每個類別須獨立披露,並提供充足資料,以便使用者可在上市發行
人的 「月報表」內識別有關類別。例如:因多次根據同一股份期權計劃行使股份期權或多次根據同一可換股票據進行換股而多次發行的股份,必須綜合計算,在同一
個類別下披露。然而,若因根據兩項股份期權計劃行使股份期權或根據兩項可換股票據進行換股而進行的發行,則必須分開兩個類別披露。
4. 在計算上市發行人已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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