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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四节 固体废物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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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婧,张一心(201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24年修订版

6、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第七十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节固体废物管理

在环境科学领域,一般认为固体废物是人类在生产过程和社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不再需要或没有“利用价值”而被遗弃的固体或半固体物质。固体废物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往往一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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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婧,张一心(201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24年修订版

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可以成为另一个过程的原料或转化为另一种产品。随着科技发展和资源循环利用理念深入人心,固体废物越来越多的成为有用的物质而返回到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因此固体废物一方面有污染的属性,另一方面还具有资源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固体废物的界定与我们日常对固态物质的认识不同,该法所指的固体废物是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因此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碱、废酸、废机油等物质,尽管其呈现液态,但在污染防治过程中,是按照固体废物来管理的。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来源,可以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危险废物,见表6-3。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就是按照上述分类方法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管理的。

表6-3固体废物的分类

类别定义

工业固体废物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农业固体废物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

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

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立法

我国最早对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方式,是开展对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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