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4150-2020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程.docx
ICS13.020.40Z60
DB62
甘肃省地方标准
DB62/T4150—2020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pollutionrightstrading
2020-05-15发布2020-060施1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62/T4150—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兰州市环境能源交易中心、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兰州市物价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倩、刘振宇、张蓓蓓、曹宗英、蒲晓婷、卢克飞、张艺凡、贾元阔、杨晶、黑见星。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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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的工作部署,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甘肃省于2014年12月制定并由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4)196号〕,积极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对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产生了积极影响,健全完善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机制,引导鼓励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发挥市场机制下排污权交易对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作用。
为促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规范性,根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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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流程和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包括政府与企业间、企业与企业间的交易行为。
2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污染物排放权pollutantemissionrights
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N)、二氧化硫(SO?)、氮氧化物(NOx)
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和各地特征污染物排放权。
2.2
排污指标pollutantemissionquota
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分配或者交易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2.3
排污权pollutionrights
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2.4
初始排污权initialemissionright
现有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定和分配的方式所取得的排污权指标。
2.5
可交易排污权tradablepollutionrights
排污单位在有偿取得排污权后,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及加强管理后富余的排污权指标,或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行政区域所腾出的排污权指标。
2.6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paiduseandtradingofemissionrights
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缴纳有偿使用费或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的行为。
3交易要素
3.1交易主体
3.1.1出让方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合法拥有可交易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拥有排污权储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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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受让方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需增加排污权的排污单位;——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的现有排污单位;
——对排污权进行回购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交易标的
排污权交易标的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准允许进行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权。
3.3交易方式
3.3.1竞价交易
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指标的情况下,通过交易机构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3.3.2协议交易
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出让、受让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予以转让的交易方式。
3.4交易机构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提供交易平台、组织实施交易活动的机构。
4交易流程
4.1交易业务流程
排污权交易业务流程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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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主体提出申请
未通过,退回申请
=年悉环境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