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供方的资质要求20171229 - 马钢招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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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供方的资质要求
?一、石油化工类材料供方的资质要求
1、供方准入应符合下列基本准则
(1)注册资金:生产商≥300万;流通商≥100万。流通商必须有稳定的供货渠道。
(2)公司成立时间:≥1年,证件齐全;经营范围含所要申请准入的品种。
(3)有供同类产品的业绩(以最近一年在其他企业供该产品的合同为准)。
(4)生产企业应具备:固定的厂房;生产该产品的整套设备;必要的原料、产品检验设备;必须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原则上不引进流通商。流通商必须有生产厂家对该产品的授权代理或签署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必须明确三方的各自职责。
(6)引进的新供方生产规模、销售业绩及研发能力等综合实力不得低于该区域现有供方水平;考虑采购资源点的分布,同一品种在同一地区供应商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
(7)单品种具备资质的供方数量(含备选供应商)原则上最多只允许6家。
2、对于以下品种的供方需要特定的资质
(1)石化部A类产品(含所有板前处理剂、硅钢涂料、卷钢涂料)
a)企业必须为生产实体,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
b)必须提供同类产品在国内其他大钢的正常使用的供货业绩(大钢指:宝武钢铁、鞍钢、首钢、河北钢铁、山东钢铁、沙钢、太钢等其中之一),连续使用一年的合同复印件。
c)或提供同类产品在国外大钢的正常使用的供货业绩(指:新日铁、浦项、奥钢联、英钢联等世界知名企业其中之一),连续使用一年的合同。
d)必须有质量体系、环境体系认证证书;涉及汽车板生产用产品,必须有 TS 认证证书;出口产品如需要提供 ROSH 证书,必须提供该证书。
e)所有产品必须经过马钢科技管理部二方审核,进行试用、评审后,方可纳入备选供应商,参加招标。
(2)运输带
a) 企业必须为生产实体,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
b) A 组运输带必须提供同类产品在国内其他大钢的正常使用的供货业绩(大钢同上),连续使用一年的合同复印件;B 类运输带必须提供同类产品在冶金行业的正常供货业绩。
c) A 组运输带企业必须在中国橡胶协会管带分会,运输带理事单位排名为前 10 名的企业。
d) 必须具有质量体系、环境体系认证证书。
e)A组运输带供应商批准为备选供应商后,必须经过马钢科技管理部二方审核,进行试用、评审后,方可纳入备选供应商,参加招标。
(3)危化品及易制毒品
a) 危化品产品必须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b) 易制毒品必须提供“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4)消防器材
a) 消防器材产品必须有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的资质证书。
b)原则上必须是生产实体。但因特殊情况流通商参与竞争,流通商必须有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或三方协议,货源地必须唯一;流通商所代理的生产厂家必须是该产品在国内的知名企业。
c)必须有保卫部消防科认可的资料。
(5)润滑油脂
a) 原则上必须是生产企业,有一定技术研发能力;或流通企业,但必须有生产企业作支撑,可以与马钢共同签署三方协议;或为生产企业的独家授权代理。
b) 生产企业必须有较为完备的生产装备;产品品牌为国内或国外知名品牌。
c) 在马鞍山有仓储能力(或周边区域有仓储),能满足紧急情况下,8 小时到货。
d) 所供产品必须经公司设备部液压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
(6)汽柴油
a) 企业所供油品必须是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的产品。
b) 企业必须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
c) 有仓储、配送能力,能满足随时配送。
(7)对使用过程影响较大,必须试验验证的产品(如填料、高温标签、分子筛、耐热套管、保护膜等)
a) 供应商在采购部门安排下,与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流,了解使用工况,签订技术协议。
b) 如必须试验的产品,采购部门协调使用单位进行试验,使用单位出具使用报告。
c) 必须在满足生产厂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准入申请。
(8)除以上七类产品外的其他品种
a) 如产品对生产影响重大,只引进生产实体。
b) 轻工、部分化工等产品年采购批量不大,新供方(生产商或流通商)必须具备该物料组小类所有规格供货能力。
3、对应细则中目前采购的品种说明:
a) 板前处理剂包括:耐指纹剂、所有的钝化剂、冷轧轧制油、热轧轧制油、防锈油、脱脂剂、平整液、光整液。
b) 硅钢涂料、卷钢涂料包括:各类彩涂使用卷钢涂料;硅钢用镁系涂料。
c) 运输带 A 组:指普通尼龙、聚酯、钢丝带、聚酯耐高温等多层平带,带宽在 1 米以上;运输带 B 组:指普通尼龙、聚酯、钢丝带、聚酯耐高温等多层平带,带宽在 1米以下(含 1 米)。
d) 危化品:大化工中的盐酸、硫酸、液碱、氢氧化钾、氨水,所有气体(制冷剂除外);小化工中的所有的化学试剂;油漆涂料 。
e) 易制毒:盐酸、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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