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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
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
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
和保险费率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501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受理机构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五、决定机构
中国保监会。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财产险产品。
依法依规提交申请材料,并且保险条款费率等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
3.保险费率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4.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人身险产品。
1.保险条款设计和费率厘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2.保险条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条款内容无显失公平之处;
3.保险条款严谨,合同要素完备,文字表述清楚,无歧义;
4.精算报告内容完备,精算假设、精算方法、精算公式、红利计算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精算规定,符合一般精算原理;
5.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6.产品说明书内容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没有明显误导和重大信息遗漏,信息披露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7.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
8.销售地域管理、业务管理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业务管理规定;
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保人合法利益而制定的其他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财产险。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申请文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2 审批表 原件 2 纸质+电子 3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原件 1 纸质+电子 4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电子 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 5 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 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 6 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7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8 保险公司报送修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 原件 1 纸质+电子 9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纸质+电子 2.人身险。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2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3 保险条款 原件 1 纸质+电子 4 保险费率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5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相应的管控措施等 原件 1 纸质+电子 6 对有现金价值的产品,须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个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 原件 1 纸质+电子 7 具有减额交清条款的,提交包含减额交清保额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减额交清保额全表的电子文档 原件 1 纸质+电子 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费率浮动或者参数调整的,提交由总精算师签署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法 原件 1 纸质+电子 9 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提交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 原件 1 纸质+电子 10 总精算师签署的相关精算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 11 保险公司报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财务管理办法;(2)业务管理办法;(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4)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5)产品说明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12 分红保险,还应当提交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 原件 1 纸质+电子 13 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还应当提交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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