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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精选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责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物资、技术等投入。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措施;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物资、技术等投入;
(四)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六)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七)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医疗机构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五)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
(四)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事故隐患治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六)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度;
(七)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三)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情况;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者故障;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
(三)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物资、技术等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措施;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措施;
(四)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迅速组织抢救伤员;
(三)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保护事故现场,保存相关证据;
(五)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或者授权;
(二)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性质、损失和责任;
(三)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五)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