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指导意见.pdf

发布:2025-01-04约1.7万字共24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指导意见

二00五年十一月

1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的要求,《公路工程

竣(交)工验收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交通部“关于

发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公告(第25号)”的指示精神,新规

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004)自2005年1月1日起

实行(交通工程中机电工程按本标准第二册执行)。本指导意见是依据

交通部颁布的规范性文本编制的,如果此两个规范性文本有所变更,则

本指导意见也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只适合本系统内控股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和改扩建项目

的交工验收工作,竣工工作则参照交通部竣工验收文件执行;参股的高

速公路项目和国省道项目的交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交通工程中房建附属工程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212号文的要求按

国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实施交工验收

工作。绿化工程则根据设计文件的技术指标要求(成活率冠径高度行

距密度五项指标),对主要苗木品种的每种苗木按其总量10%的比例

进行交工前检查评价,该项目不作评分。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仅作为省路桥公司系统内建设或改扩建工程项目交工验

收工作而制定,当本指导意见与颁布年份最新标准或国家有关新文件冲

突时,以最新标准和文件为准。

第五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并在验收工作中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六条.本指导意见由省路桥公司基建管理部负责解释。

2

第二部分交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

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即要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包括

所属标段内的所有变更工作和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到位,同时,施工现

场应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

(二)公路工程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F80/1-2004)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它包括两个方

面的内容,其一是必须按照检评标准的数量要求进行自检:其二,是

自检必须是合格,即等于大于75分。交通工程的施工单位根据其相

关专业工程质量检评标准开展自评合格后,才能提请监理单位和项目

法人进行验收。

(三)监理单位对合同段工程质量的进行评定: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

要求的独立抽验数据进行评分,只有对特殊部位或特殊构件经项目总

监理工程师认可才允许采用共检资料。

(四)省质量监督站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对工程质量

3

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

出具检测意见(含交通工程)。

(五)内业资料按交通部规范的要求整理,汇总评定:此项内容是指附

录一中的第三、第四、第五部分,其组卷归档应按档案管理(交办发

《2001》390)号文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参照(粤档发《1999》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