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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医疗方面的临时性特殊
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优抚
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印
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委
办发电[2017]28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工作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由民政部 门实行定期抚
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
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
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60周 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老年烈士
子女、“五老”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以外的退伍军人。
第三条 本工作规定所指的特殊困难,是指优抚对象在生活、医
疗方面遇到的且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的特殊困难,由民政部门协助
解决。其他方面的特殊困难或优待由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帮助
解决。
第四条 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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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行申请其他社会救助原则;
(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 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实行层级负责制。除应急临
时救助和全市统一安排的临时救助性慰 问外,原则上,市级民政部门
负责由市本级直接实行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称为:市本级优
抚对象)的特殊困难临时救助;非由市本级直接实行定期抚恤补助的
优抚对象(以下称为:非市本级优抚对象),由县(区)或以下各级民政部
门负责。
第六条 市本级优抚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特殊困
难临时救助:
(一)孤老优抚对象,享受相关待遇后仍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二)优抚对象同时是低保户或精准扶贫户的,享受相关待遇后仍
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三)优抚对象本人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经相关基本医疗保
险报销(补偿)、按潮民[2009]158号规定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医疗
费用负担仍然过重[年度(申请之日往上一周年,下同)住院(含起付资
金)和特殊 门诊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含3000元,以医疗收费
单据为准)],医疗临时特别困难的;
(四)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造成
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救助后,家庭损失仍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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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家庭又无力担负,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五)优抚对象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需贷款(年度贷款3000元以上)
缴交学费;或因配偶、子女身患重病[医疗费用经各项报销(或补偿)、补
助、其他救助后,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资金)仍达10000
元以上],家庭没有能力解决,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 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特殊困难临时救助需提供的主要
材料:
(一)本人申请书(需本人签名)。
(二)填写盖章完备的《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生活困难临时救
助审批表》或《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
(三)附属材料:
1.孤老优抚对象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
件)、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生活困难证实材
料(原件)。
2.优抚对象同时是低保户或精准扶贫户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
补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或
精准扶贫户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因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原
件及复印件)、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实材料(原件),
病历和住院或特殊 门诊医保结算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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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的,需提供优抚
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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