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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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GB8702--88]88]
(1988年3月11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
1 总则1 总则
1 1 总则总则
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
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
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请点击
图片查看清晰尺寸)。
图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
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
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
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2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2.1 基本限值
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
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
0.02W/kg。
2.2 导出限值
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
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
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
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 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
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
式中: ——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
——对应于j泼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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