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18_T 027-2023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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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CCS
03.160A12
DB3418
宣城市地方标准
DB3418/T027—2023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
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disposalofofficialvehiclesofParty
andgovernmentorgans
2023-04-03发布2023-05-03实施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3418/T027—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宣城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绩溪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泾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旌德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邓双燕、高康、刘云雷、程宁、胡卫政、吴全峰、王振兴、鲍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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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务用车处置管理的原则、总体要求、处置准备、调剂使用、拍卖处置、报废处置及拍卖和报废后工作。
本文件适用于宣城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工作。本市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032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partyandgovernmentorgans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公务用车officialvehicle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4原则
公务用车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严格按照处置程序办理,以避免随意处置和贱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总体要求
5.1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产处置监管。
5.2公务用车处置必要的管理程序包括:移交申请、车辆移交、车辆鉴定评估、车辆处置、收入上缴、资产核销等。
5.3可以采取调剂、拍卖、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
5.4公务用车在符合以下情形时方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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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达8年经审批同意的;
——车辆使用未满8年,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没有维修价值等情形,经审批同意的;
——撤销或缩编单位需要处置的;
——经审批同意更新或调剂后的旧车辆;
——其他符合处置的情形。
6处置准备
6.1移交申请
各单位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交拟处置公务用车(以下根据需要称“拟处置车辆”或“车辆”)移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移交。
6.2车辆移交
车辆移交时,移交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车辆移交清单》(见附录A),移交车辆相关物品和资料,并将车辆停放至指定地点。
车辆移交时应:
a)备齐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正副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钥匙、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及交强保险单等资料;
b)确保移交车辆无违法违章、无扣押解封等记录,交强险剩余保险期限至少半年以上;
c)车架号、发动机号须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一致;车架号、发动机号无法识别的,车牌丢失或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由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d)零部件缺失等特殊事项须在《车辆移交清单》中备注;
e)移交单位应核验车辆是否存在无法交易等情况。
6.3车辆价值鉴定评估
6.3.1总则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车辆状况进行鉴定、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确定适宜的处置方式。
6.3.2评估机构确定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根据合同进行车辆鉴定评估工作。
6.3.3评估工作要求
评估工作应符合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