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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大额现金支付
篇一: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关于大额支付现金管理的行政管理通知
(银发[1997]339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
开发银行、中国农发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
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维护存款人的正当权益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扫荡经
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帐结算支付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
税法》、《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额斯
凯海贴现管理部门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规定,凡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场所开立一个
基本存款帐户,按照《流动性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
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
邮箱,登记主要用于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
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
严格按照《流动性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账号自主选
择一家银行或信用记录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本息帐户办理结算。各
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
简便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服务。
二、继续加强企事业单位的加强现金管理
1997年10月底以前,各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帐单放款的开
户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开户单位可保留
三至五天日常零星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
单位,可以保留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企事业
单位可按上列标准,向开立大体存款帐户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
行认真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认真执行。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下限开户银行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
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
管理制度收款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
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改进储蓄管理模式帐户现金支付管理
要继续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的原则。从文到之日起,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含银行卡户,下
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
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之后予以支付。
其
中一次性提取款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诸事取款人
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股份制银行准备现金。
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5万元
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要程序化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
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对居民个人提取外币储蓄存款的规
定,另行通知。
对所有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取款活动,银行都必须坚持为储户
保密的原则。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将企业资金转入个人
不许储蓄帐户套取现金。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银行和
信用社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帐户转入个人本息帐户的转
帐结算,不得接受以转帐方式进入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
五、加强对银行卡的行政管理
各商业银行或客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银行卡在基于已有帐
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客户直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设置
账号个人密码。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帐户,不得通过银行卡户头办
理帐户之间的转帐业务。对单位卡,一律不得电汇。
六、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租赁业务城乡
居民存款。经过批准允诺同意吸收企事业单位存款的,只能限定在一
定金额、一定期限以上。因此,以上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企事业单
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如有现金支付,也必须按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