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评优评奖条例(最终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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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评优评奖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就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 综合素质评价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每学年评价1次,评价内容包括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和能力评价4方面。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法:
(一)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基本评价和能力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的构成和比例为:综合素质评价=基本评价*85%+能力评价*15%。基本评价的构成和比例为:基本评价=品德素质评价*20%+知识水平评价*75%+身体素质评价*5%。能力评价的构成和比例为:能力评价=基础分60分+研究创新*40%+专业(职业)技能*30%+社会实践*15%+文体特长*15%,能力评价上限100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二)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由各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平均合成。
第四条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品德素质评价
第五条 评价依据
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学生日常行为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
(二)学生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的表现;
(三)学生在社会工作中的表现;
(四)学生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诚实守信等方面的表现;
(五)学生在宿舍的表现;
(六)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情况。
第六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品德素质评价通过“记实”的方式实施,即:
品德素质评价=基本分80分+记实
“记实”是指根据第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应加减分细则,对学生的品德素质进行评价。记实最高分值20分。
品德素质评价上限为100分,品德素质评价等级为:成绩≥90为优秀,≥80分为良好,≥60分为合格,6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 记实加减分适用的条件及标准
具体的加减分细则及标准参见各分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
三、知识水平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进行评价,考察学生学习的勤奋努力程度、学习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知识水平评价=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50。
四、身体素质评价
第九条 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十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由学校公共体育部负责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测试,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后报送各学院。
五、能力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依据
对学生通过学校教育在成长中体现出来的个性化特长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创新:指学科竞赛、文体比赛(专业组别)、专利项目、课题论文类、学术著作等;
(二)专业(职业)技能:获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水平等级等各类技能(水平)资格证书,专业技能比赛获奖等;
(三)社会实践:在班级和各类学生组织中担任相应的职务履行相应职责,表现突出,并获得学生认可的;参加社会实践、校企合作特色班、青年志愿者等活动,获得院级及以上个人或集体荣誉或具有相应评价成果的;
(四)文体特长及其它:参加院级及以上文体活动或其它相关活动获奖励的。
第十二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能力评价=基础分60分+研究创新*40%+专业(职业)技能*30% +社会实践*15%+文体特长*15%,能力评价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十三条 加分标准
(一)研究创新
1.学科竞赛及专业组别的文体比赛(赛事类别参见《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
国家级 一等奖40分 二等奖35分 三等奖30分 优胜奖15分 省部级 一等奖30分 二等奖20分 三等奖15分 优胜奖10分 校 级 一等奖12分 二等奖 8分 三等奖 5分 优胜奖 3分 院 级 一等奖8分 二等奖 6分 三等奖 4分 优胜奖 2分 分院级 一等奖 4分 二等奖 3分 三等奖 2分 优胜奖 1分 2.专利项目
(1)获国家认定的发明专利40分;
(2)获国家认定的实用新型和外形设计专利30分;
(3)成果若在受理过程中,接受受理当学年减半加分。
(4)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分
(5)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10分
3.课题论文类
(1)课题结题:国家级40分,省部级30分,校级12分,院级8分;
(2)学术论文:SCI期刊Ⅰ、Ⅱ区、权威刊物、SSCI、AHCI 40分,其他SCI、EI、ISTP、专著、一级刊物32分,二级刊物25分,公开发表(有公开发行刊号)18分。
刊物级别划分参见学校科技处和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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