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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含条文说明)(扫描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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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的通知 水国科 [2008] 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审查,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编号 为SL 223—2008,代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1999。 本标准自2008年6 月 3日起实施。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〇〇八年 三 月 三 日 前 言 前 言 前前 言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 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 涛 韦志立 司毅军 伍宛生 江瑞勇 何建新 宋崇能 王韶华 宋彦刚 邓良胜 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1 总 则 1 总 则 11 总总 则则 1 0 1 1 0 1 11.00.1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 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 0 2 1 0 2 11.00.2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 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 0 3 1 0 3 11.00.3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 0 4 1 0 4 11.00.4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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