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含条文说明)(扫描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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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的通知
水国科 [2008] 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审查,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编号
为SL 223—2008,代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1999。
本标准自2008年6 月 3日起实施。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〇〇八年 三 月 三 日
前 言
前 言
前前 言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
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 涛 韦志立 司毅军 伍宛生 江瑞勇 何建新
宋崇能 王韶华 宋彦刚 邓良胜 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1 总 则
1 总 则
11 总总 则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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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
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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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
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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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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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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