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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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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 区前海路心语家园裙楼二楼; 何金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慧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宋琦,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裁; 何浩,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首席 营运官; 刘显荣,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卜功桃,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1 — 那璜懿,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曾凡宏,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何宏斌,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兼董事 会秘书。 经查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公司 2012 年和 2013 年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公司 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更正后,公司 201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净利润” )由-8,961.48 万元更正为 -18,654.63 万元,减少了 9,693.15 万元,更正前后净利润变动幅度 为 51.96%;2013 年度净利润由 2,366.93 万元更正为 726.20 万元, 减少了 1,640.73 万元,更正前后净利润变动幅度为 225.93%。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第 2.1 条、第 2.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 第 2.5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何金明,董事兼总裁蔡慧明,副董事 长兼副总裁宋琦???董事、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何浩,董事刘显荣, 独立董事卜功桃,副总裁那璜懿,以及时任副总裁曾凡宏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5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5 条、第 3.1.5 条 — 2 — 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何宏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 第 19.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何金明,董事兼总裁蔡慧明,副董事长兼副 总裁宋琦,董事、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何浩,董事刘显荣,独立董 事卜功桃,副总裁那璜懿,时任副总裁曾凡宏以及时任董事会秘书 何宏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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