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医疗保险(2013.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医疗保险 (2013 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医疗保险 (2013 版)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旅行人身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
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
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
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
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
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责
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自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或保
单约定的日期)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
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
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第一百八
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
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
三、若被保险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包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旅行期间遭受意
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且自其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后
第1 页 共4 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医疗保险 (2013 版)
需继续接受治疗;或被保险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进
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境内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医疗保
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
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
合同外还可从其它方 (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
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
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被保险人自致的疾病或伤害,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四)被保险人进行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或进行以捐
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五)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
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