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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蹟衡量标准表-台南市政府.doc

发布:2017-03-05约4.07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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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臺南市警察局強化勤務紀律優、劣蹟衡量標準表 現行標準 提報額度 備考 接受報案紀律 優點: 受理民眾報案態度和藹,處置迅速適當,足為示範者。 對於民眾報案雖非本身職責仍主動予以協助,熱心服務民眾或為民眾解決困難有具體事蹟者。 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執勤人員受理報案能詳詢案情,並有效通報、指揮線上勤務人員而立即偵破刑案者。 缺點: 受理民眾報案態度不佳、言詞不耐,尚未發生不良後果者。 受理民眾報案未能迅速處置或民眾所提證據、證件不全,未一次告知補齊及追蹤管制,尚未發生不良後果者。 貫徹報告紀律 優點: 對上級交辦事項能積極查處如期完成並主動回報,且資料內容充實者。 對於各項情資能先期掌握報告,或機先防處,而消弭治安事故者。 缺點: 匿(遲)報或作虛偽不實之報告,情節輕微未達「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匿報、遲報、虛報如屬刑事案件者,依署頒「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辦理) 對於上級交查(辦)事項未主動回報,經催促始回報尚未發生不良後果者。 對於應報告事項未依規定據實迅速報告、通報,情節輕微,尚未發生不良後果者。 不依規定初報、續報、結報或陳報、越區辦案未依規定通報等應報告事項疏忽未報告,情節輕微未發生不良後果者。 對於督導通報逾時回報複查情形,情節尚輕微者。 勤務執行紀律 優點: 帶(督)勤認真,有具體事蹟足為示範者。 執勤認真落實,工作努力,有具體績效者。 勤前教育按現行規定舉行,施教內容具體翔實,足為示範者。 對上級重要命令能貫徹執行或經考詢結果均能熟悉者。 對於轄區治安狀況能定期分析研判且認真規劃勤務,對於轄內治安事故或發生能有效防範者。 主動放棄輪休或外宿執勤者或因接勤人員遲到,執勤人員仍堅守崗位繼續執勤者。 嚴正執法有具體事蹟者。 勤務督導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取締案件有具體成果,未達行政獎勵標準者。 執行特種勤務對狀況處置適切得宜,或有優良具體事蹟,尚未達「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之獎勵規定者。 好人好事行為未達行政獎勵標準者。 執行刑案現場勘查任務,落實「現場封鎖」相關規定,有效保全刑案現場及相關跡證,有具體事實者。 缺點: 主管未親自編排規劃勤務或勤務規劃欠當及未落實督導考核或勤務應帶班未按規定帶班情節尚輕者。 勤前教育無故未依規定紀錄二次以內(無故不舉行、不參加者或未依規定紀錄達三次者,申誡處分-「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 勤前教育內容對上級重要命令及指示規定應即宣達未列入施教或內容空洞或未依規定格式紀錄者。 參加勤前教育遲到、早退者。 勤務手冊無故未依規定過錄達四次以下者。(達五次者,申誡處分-「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 對現行重點工作、上級指(裁)示、規定事項,經考詢欠熟悉者。 勤區查察勤務不預定腹案或不依腹案實施或執行敷衍塞責及勤務簽出登記去向欠具體、明確。 巡邏、路檢、臨檢勤務不依規定執行或不依規定報告者,情節輕微者。 未依規定服勤,尚未滿二十分鐘者。 勤務督導欠落實,未按規定填寫或未於期限內繳交督導報告,情節尚輕者。 督導報告內容欠具體、空洞、敷衍塞責或查報不實者。 業務單位應編排主官、業務、督察系統督導疏未規劃,情節尚輕者。 應規劃專案督導未編排或督導重點欠具體者。 未按督導規劃編排規定、方式、要領查勤者。 為嚴正特種勤務警衛紀律,有下列情事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從重追究行政責任: 未依規定服勤達五分鐘未滿,情節尚輕未發生不良後果者。 執行便衣警衛任務偽裝不切實暴露身分,情節尚輕者。 巡邏無故離線或逾(預、漏、代)簽巡邏簽章表,情節尚輕微未發生不良後果者。各級查勤人員未按規定追查並簽巡邏簽章表,比照辦理。 督導人員、偵查隊長、正副所長、警勤區、刑責區未依規定巡(查)簽金融機構、二十四小時營業超商或以專案性設置之巡簽簿,情節尚輕微未發生不良後果者。 未依規定填寫相關簿冊,未致生不良後果者(如出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報案紀錄簿、值日簿、公務電話紀錄簿及其他應行填報簿冊等)。 勤務中心值勤官員、值班員警未依規定標圖、製卡、登記管制或處置欠當情節尚輕者。 處理集會活動勤務,處置過程欠當,情節輕微,尚未致生不良後果者。 處理案件欠適當,情節尚輕未致生不良後果者。 執勤未依規定定點定時報告或經無線電抽呼未回答者。 值班人員對線上勤務未抽呼管制及記錄者。 主管對治安狀況未隨時標示及每旬分析統計治安狀況。 主管對各項簿冊、傳真文件、公文等,未依規定核閱簽章者。 執行刑案現場勘查任務,未落實「現場封鎖」相關規定,情節輕微尚未發生不良後果者。 使用裝備紀律 優點: 械彈、無線電、車輛及安全裝備等,管理妥善或保管良好,足為示範者。 缺點: 裝備使用、保養或保管欠當,情節尚輕者。 無線電使用不當或執行勤務,裝備攜行或防彈衣、盔配戴使用未符規定,情節尚輕,未達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申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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