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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标准.doc

发布:2018-07-08约6.66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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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6液 化 气 体 气 瓶 充 装 规 定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下同)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2.引用标准GB 1744 气瓶颜色标记3.术语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3.1 液化气体 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 MPa,且临界温度不底于-10℃的气体。3.2 高压液化气体 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的液化气体。3.3 低压液化气体 临界温度高于70℃的液化气体。3.4 最高使用温度 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 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持最高温度。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 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3.7 充装系数 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3.8 许用压力 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3.9 剩余压力 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4 .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4.1 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附录A(参考件)。4.2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 国产气瓶是否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规定标记相符;c. 气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d. 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通知分析部门进行定性鉴别;e. 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f. 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g. 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a. 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 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c. 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d. 有报废标记的;e. 超过检验期限的;f.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g. 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h. 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的。 国内使用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最高使用温度定为60℃。各种常用低压液化气体在60℃时的饱和蒸气压力见表1。4.4 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4.5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4.6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4.6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4.7 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4.8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先经由劳动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4.9 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5.充装5.1 充装计量用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重(饱括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不小于1.5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且至少在每天使用前校正一次。5.2 易燃液化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下列规定值时,禁止装瓶: 其他易燃气体中的氧含量按体积计4%。5.3 气瓶充装液化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a. 充气瓶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b. 用卡子连接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型式相符;c. 开启瓶阀应缓缓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d. 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e. 在充装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气瓶各处的密封状况,瓶壁温度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妥善处理。5.4液化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气瓶的公称容积与充装系数的乘积。5.5 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a. 充装系数应不大于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液体密度的97%.b. 在温度高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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