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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
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编 制: 通 防 科
审 核:
签发人:
XX煤矿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一、排放瓦斯前的准备工作
1、排放瓦斯前,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除安全科安全员、瓦检员外,其它人员严禁进入回风系统。
2、凡是通往瓦斯排放回风流经的巷道,必须设置警戒,警戒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擅自离岗或睡觉,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回风巷。警戒位置由安全科安全员现场指定。
3、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区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
4、排放瓦斯前,瓦斯员必须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 m 范围内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不超过0.5% 时,方可启动局扇。
5、局扇启动后,要检查局扇运转情况,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6、排放瓦斯时,必须采取限制向独头巷道内送入风量,严禁“一风吹”。
二、瓦斯排放时的工作
1、限制风量排放瓦斯。排放瓦斯时,应安排专人控制排放瓦斯风量和检查排放处的瓦斯瓦斯浓度,应使排放瓦斯回风全风压汇合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
2、排放时,应控制风筒出口端,使其在不同断面上,由外向内,逐渐推进,在同一断面上,自下而上全断面排放瓦斯。
3、排放瓦斯后,经过检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
不超过1% ,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经稳定20分钟无异常后,
方可恢复正常通风,撤回警戒。
4、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排放该区域的电工对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电气设备完好后,方可恢复供电,其它地点供电工作由调度室通知电工实施供电。
5、排放后,掘进工作面迎头风筒必须按规定悬挂好。
三、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组成及职责
1、由安全科安全员负责现场全面指挥工作。
2、安全科安全员1人,负责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措施执行情况,措施不落实,不准排放瓦斯。
3、排放瓦斯区域的单位负责警戒,人员多少,按措施规定而定。
4、瓦斯排放的人员组成:安全科安全员1名,通风科瓦检员1名,瓦检员负责检查混合风流气体及排放后正常气体检查工作,排放瓦斯区域的电工一名。
5、排放瓦斯前,必须组织排放人员学习《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组织人员由矿安全科负责,严格按措施执行。
6、所有参加排放人员应在措施上签字。
四、安全技术措施
1、排放瓦斯现场指挥或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应听从总指挥或矿调度指挥,按措施要求或采取措施排放瓦斯,严禁违章排放瓦斯,否则,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2、多个掘进面需同时排放瓦斯时,不得同时排放两个及其以上
掘进面瓦斯,当掘进面回风相互有影响时,应先排放瓦斯影响掘进面瓦斯,再排放被影响掘进面瓦斯,且排放瓦斯前,应执行区域性停电、撤人措施,排放瓦斯回风流系统应撤人,禁止人员通行,并应在通往排放瓦斯回风系统的所有通道上设置警戒。
3、排放瓦斯期间,回风井口地面附近20m范围应设置警戒,禁止人员通行,并应排查、清除一切火源隐患。
4、排放瓦斯地点附近进风流中应设置电话并确保畅通,以便统一指挥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前,排放瓦斯人员应认真检查矿灯和甲烷报警仪,杜绝矿灯失爆,确保甲烷报警仪完好。
6、排放瓦斯前应先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当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启局扇,排放瓦斯时局扇应开一级,不得同时开启两级,以免增加控风难度,甚至导致瓦斯“一风吹”。
7、排放瓦斯时通风系统必须可靠,排放瓦斯时,排放瓦斯人员应注意观察局扇与排放瓦斯汇合段风量及风向情况,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否则,必须立即停止排放瓦斯工作,待处理好后,方可继续进行排放。
8、应采用三通法、风筒接头放风法或捆扎风筒法排放瓦斯,不得间隙点动局扇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
9、排放瓦斯时,应分别安排人员控制风量和检测排放瓦斯风流全风压汇合处的瓦斯浓度,使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同时,应在全风压风流充分混合处悬挂便携式甲
烷报警仪适时监测瓦斯。
10、排放瓦斯操作人员应在排放瓦斯全风压汇合处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控风排放瓦斯,人员不得进入排放瓦斯回风流中。
11、排放瓦斯时,人员应在进风流中控制风流排放瓦斯,不得在排放瓦斯巷道或其回风流中实施排放工作(需由救护队延接风筒排放瓦斯的除外)。
12、为使排出的高浓度瓦斯能尽快、充分被稀释,可控制排放瓦斯地点通风设施,适当掺入一定量新鲜风。但控制通风设施时,应避免破坏矿井通风系统,同时,还应仔细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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