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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政策法规解读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法律制度化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越发显得重要,它对保障群众就医安全,维护正常的卫生秩序,促进医疗机构自身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医疗服务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医 疗 机 构
一、医疗机构概念
(一)医疗机构定义: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二)疾病诊断治疗活动定义:简称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二、医疗机构的类别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医疗机构 许可的证件种类
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 .《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一、执业要求
(一)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三)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四)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五)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六)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七)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手续。
(八)不得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除急诊和急救外,诊疗活动不得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十)不得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十一)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二、法律责任
(一) 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医 务 人 员
一、医师
国家实行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 从事 医师执业活动。
(一)资格考试
1. 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办一次;
2. 分为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 考试类别: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二)执业注册
1.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 医疗机构对注册在本机构医师进行管理,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在 30 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 1 )调离、退休、退职;
( 2 )被辞退、开除。
3.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 2 年以上的医师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申请前首先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 3-6 各月培训并考核合格。
4. 医疗机构对注册在本机构医师出现下列情况应当在 30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
( 1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2 )受刑事处罚的;
( 3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4 )依照法律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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