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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所)设备巡视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变电站(所)设备的巡视检查工
作,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前预防设备故
障,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变电
站(所)设备的巡视检查工作,包括变压器、开关设备、
绝缘子、导线等。
第三条巡视检查工作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和相关
法规,确保操作规范和安全。
第四条变电站(所)设备的巡视检查应由专业技
术人员进行,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经验。
第五条巡视检查应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
进行,确保全面和及时。
第二章巡视检查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变电站(所)设备的巡视检查由设备管理
部门负责组织,并与运维、安全监控等部门协调配合。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门应设立巡视检查小组,明确
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制定巡视检查计划和安排。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巡视检查工作例
会,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巡视检查工作应与设备维护和检修工作相
结合,共同完善设备管理体系。
第三章巡视检查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巡视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外观、绝
缘子、连接件等的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巡视检查方法主要包括目视检查、听声
测温、红外扫描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巡视检查工作应重视设备的关键部位和
高风险区域,加强监测和管理。
第十三条巡视检查工作应定期进行,每季度至少
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第四章巡视检查记录和报告
第十四条巡视检查工作应做好巡视记录,记录巡
视时间、人员、设备情况等。
第十五条巡视检查记录应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
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巡视检查报告应详细描述巡视结果及问
题,提出处理建议和措施。
第十七条巡视检查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设备
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后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巡视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巡视检查工作应进行考核评价,对巡视
检查成绩优秀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巡视检查成绩差的个人和单位应进行责
任追究和整改,逐级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调整,
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设备管理部门所
有。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
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订,
另行发文。
巡视检查工作是保障变电站(所)设备正常运行的
重要环节,必须做到及时、全面和有效。各级各部门必
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确保设备巡视检查工
作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