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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培训课件1(消防法律责任).ppt

发布:2018-08-15约1.02万字共7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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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录像应注意 1、火灾惨烈场景; 2、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数量; 3、相关人员被追究的法律责任. 近期火灾案例 2009年6月5日,成都9路公交车火灾,造成28人死,73人受伤。 近期火灾案例 6月21日清晨8时,我市南屏泰桦广场小区配电房发生火灾爆炸; 同日香洲实验学校对面,因工人接驳燃气管道时,不慎将有气的燃气管道挖破,喷射而出的燃气被点燃,火焰喷出3米多高; 6月23日,拱北莲花路木棉酒店一工人在电焊时,火花引燃地沟内不明液体,该焊工被烧伤。 近期火灾案例 2009年7月11日11时,南屏一轮胎店突发大火, 店中新进货的新轮胎半数化为乌有。轮胎修补店的熊熊大火也殃及到隔壁店铺及二三楼住户。 南屏一轮胎店突发大火 店中半数新轮胎化为乌有 7月15日凌晨,位于河南偃师市顾县镇的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 我国火灾最突出的特点和根本原因 (一)火灾最突出特点:“三多一少” 1、火灾次数多 2、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多 3、人员伤亡多 4、后人吸取教训的少 (以下火灾案例,都是因为燃放烟花引起) 案例1:深圳舞王歌舞厅火灾 深圳龙岗2008年“9·20”火灾造成44死亡,88人受伤,火灾是由于舞台上燃放烟火所致 。当晚该俱乐部内约有近千人,事故亡者多为浓烟烟熏、踩踏致死。 深圳舞王歌舞厅火灾 案例2:福建长乐“拉丁酒吧”火灾 1月31日23时55分,一些年轻人在 “拉丁”酒吧内开生日聚会,在桌面上燃放烟花,引燃天花板所致。酒吧建筑面积198平方米的,过火面积30平方米。 案例3:中央电视台在建建筑火灾 2009年2月9日20时27分,中央电视台新址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工地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位消防人员牺牲,6人受伤(其中5名消防员,1名为央工作人员)。 原因:中央电视台雇用了湖南某烟花公司,擅自在失火大楼西南角空地燃放了数百枚礼花弹。 中央电视台在建建筑火灾 我国火灾的特点和根本原因 (二)根本原因 1、社会总体的消防意识和法规意识淡薄 2、公民的消防知识缺乏 要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必须解决的两个问题: 一是必须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法律意识; 二是要让公民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 第一节 消防法律责任 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负以下责任: 一、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 四、民事责任 第一节 消防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 7 种罪) 1、放火罪(刑法114条、115条) 2、失火罪(刑法115条) 3、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 4、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139条) 5、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134条) 6、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136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146条) 1、放火罪(刑法114条、115条)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失火罪 失火罪 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限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谢锡光为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限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 违反爆炸、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限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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