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04-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小功率电动机.docx
编号:CNCA-C04-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小功率电动机
2014-07-16发布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引言 1
1适用范围 1
2认证依据标准 1
3认证模式 2
4认证单元划分 2
5认证委托 3
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3
5.2申请资料 3
5.3实施安排 3
6认证实施 3
6.1型式试验 3
6.2认证评价与决定 5
6.3认证时限 5
7获证后监督 5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5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6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6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6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
8认证证书 7
8.1认证证书的保持 7
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7
8.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
8.5认证证书的使用 9
9认证标志 9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9
9.2标注方式 9
10收费 9
11认证责任 9
12认证实施细则 10
1
0引言
本规则基于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小功率电动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36V以上(不含36V),直流1500V、交流1000V以下的驱动用小功率电动机,包括:
(1)转速折算到1500r/min时,最大连续定额不超过1.1kW的各类交流异步电动机、交流同步电动机;
(2)最大连续定额不超过1.1kW的交流换向器电动机、直流电动机。
注1:额定功率≤同步转速×1.1kW/1500。
注2:不包括防爆电动机和控制电动机(如伺服电动机、步进电动机、自整角机、旋转变压器、测速发电机、感应移相器等)。
注3:不适用于有一种定额超出以上适用范围的多电压、多转速电动机。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GB12350《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2
GB14711《中小型旋转电机通用安全要求》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实施小功率电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应按电动机品种、用途、结构、绕组材料、绝缘等级、工作制的不同划分单元。实施中,申请单元的划分还可按产品的规格、工作原理等因素,作出适当调整。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3
5认证委托
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