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市政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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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市政工程管理处
市政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城市道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县市政工程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的市政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政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四条 市政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市政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市政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城区内市政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三) 定期对辖区内除高速城市道路以外的市政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四)检查、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市政桥梁养护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负责辖区内市政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依法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管养职责:
(一)做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做好技术状况评定并按规定上报市级城市道路管理机构;
(二)编制、上报辖区内管养桥梁的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
(三)组织实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四)编制、上报所管养桥梁的养护管理资料,做好基础性技术和统计工作;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依法履行以下市政桥梁路政管理职责:
(一)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市政桥梁的行为;
(二)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市政桥梁的行为;
(三)制止和查处利用市政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制止和督促查处利用城市道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城市道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的行为;
(四)负责市政桥梁标志标线、桥梁限载标志的监管或设置;
(五)办理涉及市政桥梁的路政许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政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十条 市政桥梁的日常养护资金由县财政负责。
第十一条 市政桥梁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桥梁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桥梁检查和桥梁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平调和挪用市政桥梁养护经费。
第四章 检查与评定规定
第十三条 桥梁的检查与评定应符合《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 桥梁的经常检查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桥梁的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病害严重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和灾害性天气过后应及时安排定期检查。
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40米及以上的大桥应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立即进行特殊检查。
第十五条 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的大桥应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第十六条 桥梁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在检查当天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的格式、内容应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规范填写。
第十七条 桥梁的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单位实施,桥梁荷载试验应参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检查和试验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桥梁特殊检查的报告应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检查结论可靠。
第十八条 市政桥梁技术状况原则上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由上一级监管单位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对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首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通过特殊检查并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评定桥梁的技术状况。
第五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 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造工程原则上由本单位组织实施,桥梁改建的组织实施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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