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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48年,美国国会制定了《FederalWaterPollutionControlAct》;1972年,以名为
《ClearWaterAct》的修正案对《FederalWaterPollutionControlAct》进行了大幅修订。
《ClearWaterAct》规定,公共处理设施必须在1977年7月1日前达到二级处理设施标
准。其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有2个依据,一是基于技术,另一个是基于水环境美国的污
染物指标设计采用多日平均值,比如规定了常规污染指标BOD5、TSS的7d平均限值或
30d平均限值,30d平均限值远小于7d平均限值,同时考虑污染物去除率。其30d平均
限值相当于我国的日均值二级排放标准。这是联邦层面对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限
值的要求,较为宽泛,按照国家污染物减排(NPDES)许可证制度,联邦环保局(EPA)
授权各州各郡县的地方环保局根据当地水环境、水资源、企业布局、经济情况等制定不同
的地区性排放标准。地区性排放标准也并非一刀切,不同的污水处理厂可以根据需要执行
不同的排放标准。
注:美国标准的BOD5并不对应中国标准的BOD5。美国的BOD5包括CBOD5和
NBOD5,而中国的BOD5仅指CBOD5。
2.欧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了对零散的水资源管理法规进行整合,欧盟于2000年颁布了《欧盟水框架指令》
(WaterFrameworkDirective)。其中,排污限定指令有《城市废水处理指令》
(91/271/EEC)。该指令要求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见表2,均为年均值,总氮与我国
污水处理厂一级A排放标准相当,其余指标类似于我国的二级排放标准。该指令对欧盟
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等同于国内法,成员国可根据各国水域特点、经济技术条
件等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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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日本1970年颁布了《水质污浊防止法》,水质标准包括健康项目和生活环境项目两大
类,采用浓度限值,允许地方根据当地水域特点制定地方排水限值标准。近年来为改善封
闭性海域的水质,日本对工业集中、污染严重地区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限值制度,对各指
定水域确定污染负荷量的总体削减目标量,再由都道府县知事据此确定所辖范围内的各污
染源的削减目标量及削减方法事项,即采取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互结合的治理模式。日
本各级地方政府对于执行标准控制污染的主动性很强,大都根据地方环境需要,制定和实
施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表3是日本生活环境项目排放标准。
4.香港
《技术备忘录:排放入排水及排污系统、内陆及海岸水域的流出物的标准》是香港环境
保护署为污水处理厂颁发牌照的指引。备忘录根据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出的不同水域来划定排
放标准,内陆水域划分为A(可做饮用水水源)、B(灌溉)、C(池塘养鱼)、D(一般设施
及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四个组别,海岸水域根据水质及用途划分为六个组别,分别对应不同
的排放标准。不同的排放流量亦有不同的标准,较高流量的标准通常比较低流量的标准严格。
由此,不同水域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不尽相同。以沙田污水厂为例,其水质管制区为吐露
港/维多利亚港(第二期),牌照规定了95%百分比标准和上限值(见表4),BOD、总氮、
SS和细菌指标的95%百分比标准比GB18918-2002一级A宽松,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