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1164-2016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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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1164- 2009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2009-11-09发布 2009一11-09实施
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3/T 1164一一2009
月Ij 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秦皇岛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军、马振华、张亚林、高鹏、王亚利。
DB13/T 1164一一2009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设置总则、设置一般要求、设置位置、设置密度和尺寸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建成或改造后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包括废物箱、活动厕所、交通类护栏、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地名牌、步行者导向牌、公交车站设施、信筒、公用电话亭、信息亭、报刊亭、
座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17733.1地名 标志
GB5022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CJJ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YZ/T0067 信筒
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卜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
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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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
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至车行道边缘的地带。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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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带
人行道上供行人通行的区域。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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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带
人行道上可设置公共设施的区域。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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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人行带
道路交义 口圆角控制范围内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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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者导向牌
为行人提供区域内道路、建筑、设施分布示意图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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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信息亭
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城市信息服务的设施。
4 总则
4.1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2 应与各地的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4.3 应保障行人通行要求。
4.4 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便于维护。
4.5 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结合人流密度采取集中布置和均匀布置相结合的设
置方式,减少占用公共空间。
4.6不得附设与设施功能无关的内容。
5 一般要求
5.1 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应放置在设施带内,不得占用通行带。
5.2 沿车行道一则设施带内,除导向牌、路名牌外不准设置其它任何设施,且设施外缘不应越出设施
带范围。
5.3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通行带宽度不应小于 1.5m,人行带宽度和通行能力按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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