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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1164-2016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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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020 P53 DB 13 、竺二,. J 卜 t J ﹄ . }pi 省 地 万 标 准 DB13/T1164- 2009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2009-11-09发布 2009一11-09实施 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3/T 1164一一2009 月Ij 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秦皇岛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军、马振华、张亚林、高鹏、王亚利。 DB13/T 1164一一2009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设置总则、设置一般要求、设置位置、设置密度和尺寸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建成或改造后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包括废物箱、活动厕所、交通类护栏、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地名牌、步行者导向牌、公交车站设施、信筒、公用电话亭、信息亭、报刊亭、 座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17733.1地名 标志 GB5022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CJJ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YZ/T0067 信筒 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卜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 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0 n 之 口 . 人行道 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至车行道边缘的地带。参见附录A. Q q O . ︺ 通行带 人行道上供行人通行的区域。参见附录A. O 月 d . 呀 设施带 人行道上可设置公共设施的区域。参见附录A. 八 只 J - J 路口人行带 道路交义 口圆角控制范围内人行道。 q ) t 八 d . 步行者导向牌 为行人提供区域内道路、建筑、设施分布示意图的设施。 DB13/T 1164- 2009 3.7 信息亭 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城市信息服务的设施。 4 总则 4.1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2 应与各地的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4.3 应保障行人通行要求。 4.4 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便于维护。 4.5 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结合人流密度采取集中布置和均匀布置相结合的设 置方式,减少占用公共空间。 4.6不得附设与设施功能无关的内容。 5 一般要求 5.1 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应放置在设施带内,不得占用通行带。 5.2 沿车行道一则设施带内,除导向牌、路名牌外不准设置其它任何设施,且设施外缘不应越出设施 带范围。 5.3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通行带宽度不应小于 1.5m,人行带宽度和通行能力按 GB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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