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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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桥东区民政局
为加强对全区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年度检查、监督管理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区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区民政局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区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区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区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桥东区民政局
为加强对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年度检查、监督管理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区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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