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住房公积金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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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第一篇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责任制
一、本中心主要行政责任。
1.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湖南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行政法规与政策,负责起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配套政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3.负责拟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贷款额度、最长贷款期限和具体管理措施,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4.负责全市所辖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在株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5.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转移、封存及变更登记等手续。
6.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建房委托贷款,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7.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开户登记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核算工作。
8.负责拟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责任分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株政办发[2003]4号文件规定,结合本中心机构设置和分工,本中心行政责任总要求是:中心主任对全中心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各位副主任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并对主任负责;各科室、管理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主任和分管副主任负责;各岗位工作人员承担具体行政工作,并对本部门领导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本单位日常工作;负责本单位文字综合、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工作;负责安全保卫、行政后勤和接待工作。
(二)计划归集科
负责全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催缴工作;负责拟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调整的审核、开户登记审核、变更登记的审批(备案)。
(三)提取管理科
负责全市本级缴存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提取资料、办理提取手续的工作;承担指导、检查县(市)管理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关工作。
(四)委贷管理科
组织实施公积金个人贷款年度计划、最高贷款额度、最长贷款年限及具体管理措施、负责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购、建房抵押和担保贷款的发放和贷款的回收工作;负责个人住房贷款资料的整理、归集、归档工作。
(五)财务管理科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核算和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拨付工作;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各类财务预、结算及财务报表;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计划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负责各类财务统计和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中心行政财务管理工作。
(六)稽核监察科
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核算进行稽核检查;负责审计、监督各类财务开支、预算执行情况。纪检(监察)、群团组织的机构和人员按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及配备,人员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
(七)政工科
负责本单位党务、劳动人事工作。
(八)法制科
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中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工作;承担逾期贷款民事诉讼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工作。
(九)信息管理科
负责国家监管系统株洲数据的处理工作;承担住房公积金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指导。
县(市)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要求,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网点,其人财物实行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管理部”为正科级事业单位。管理部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个人购、建房贷款等业务。
三、各类人员按各相应岗位责任制执行。
四、责任追究。
对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不作为、乱作为和越位、缺位、错位等行政过错,使单位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除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外,一律按照危害后果及情节依法依规追究行政、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时限制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即到即办。
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手续齐全者,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房公积金支取审核,手续齐全、且情况属实,当即办理,手续资料齐全,但不详实,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办理。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五、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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