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学院本科学生缓考管理办法.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政法学院本科学生缓考管理办法
1. 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不允许无故缓考。 2. 因特殊原因申请缓考者,在期末考试前两周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 3. 因病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由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参加考试者,须出具相关情况证明材料,经学生工作组核实,辅导员签字后生效。 4. 教学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学院组织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如实记载。 5. 未按上述规定程序、时间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年 月 日
学 号 姓 名 年 级 申 请 缓 考 课 程 课程编码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 学生本人签字:
学院审核意见:
教学院长:
公章 教务秘书(签字): 教务秘书将此表与成绩单一并留存。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