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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讲座讲义
主讲人:殷书月律师,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市仲裁委仲裁员,市劳动仲裁委仲裁员,三峡电视台特邀嘉宾,宜昌市环保局首席法律顾问。
【环保法出台背景】
美丽中国梦
——党的十八大报告: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
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不简单以GDP论英雄,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探索路径日渐清晰,生态红线呼之欲出。搞好顶层设计,用制度和法律保护生态环境。
环保法修订的必要性:
环境问题突出
末端控制为指导思想
统管分管不明确、执法手段少
公民参与原则含义狭窄
缺乏对行政管理者法律责任约束
生态保护缺位……
【新环保法解析】
环保法修订五大亮点:
一、立法理念有创新
(一)环境与发展的关系
旧法:环保与发展相协调
新发:发展与环保相协调
(二)环境理念
1、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促进可持续发展(第1条)
3、保障公众健康(第1、39、47条)
4、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第4条)
5、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第4条)
(三)立法目的: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四)十六字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二、环境制度渐完善
1、环境监测制度(第17条)
2、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第26条)
3、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第31条)
4、土壤调查、监测、评估、修复制度(第32条)
5、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制度(第39条)
6、排污单位环保责任制度(第42条)
7、总量控制制度(第44条)
8、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第45条)
9、淘汰落后制度(第46条)
三、监管模式渐转型
新环保法规定了,屠宰场、养殖场的选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因为它容易产生面源污染,包括农村农药化肥施用也有选择和规定,大气雾霾,水流域污染专门做出了规定,水和大气的联防联控机制,对节约水进行了专门的调整。
四、监管手段出硬招
新环保法给环保部门的新授权:
1、授权按日计罚(第59条)
2、责令限产停产(第60条)
3、责令公开信息(第61条)
4、责令项目停建(第62条)
5、移送公安拘留(第63条)
6、环境专项监察(第67条)
五、环境民主为原则
1、规定了环保部门及重点排污单位主动信息公开的内容;
2、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3、 规定了公民发现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及监管部门不履行环保职责行为的举报权利;
4、规定了公益诉讼。
新环保法对企业的严格要求:
1、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
新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交项目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的,由负责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
2、建立健全国家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通过规范制度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
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3、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企业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4、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处罚标准更加严格
一是处罚无上限——按日处罚;
二是逃避监管排污适用行政拘留。
新法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新环保法对公职人员的新增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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