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概述.pdf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民法总论
【本编主要内容】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自然人
第四章法人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9章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七章民事行为
第八章代理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考情分析】平均考核分值在30分左右。第七章是重点,最多会占到15分。第一章、第五章是
次重点。
第一章民法概述
【本章主要内容】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性质与任务、基本原则、渊源和效力、适用与解释
【考情分析】本章平均考核分值在7-10分。考核分值有上升的趋势。主要考试题型是选择题,
还可能出简答题、论述题。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考核的重点。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识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领会)
阶段特点典型代表
古代民法诸法合一罗马法
以权利为本位,以人格1804《法国民法典》
近代民法
平等为基础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
对私权予以一定的限始于《德国民法典》。
现代民法制,并且确立一些新的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
原则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识记)
内容上存在不同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识记)
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领会):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
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
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识记)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领会):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所谓人格,是主体之能作
为独立主体存在必须具备的条件,如自然人的身体、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
身份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所谓身份,是主体在特
定的关系所处的一种不可让与的地位或资格。如自然人因创作作品而发生的作者的身份,父母子女间
的身份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财产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真题)
A.财政拨付关系
B.赡养关系
C.税收关系
D.行政罚款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