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23_T 368-2023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办理规范.docx
ICS03.060CCSA11
6523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标准
DB6523/T368—2023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办理规范
Processingspecificationofthecertificationforsocialinsurancerecipients
2023-02-16发布2023-03-10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6523/T368—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简正智信标准化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樱丽、陈小平、刘斌、李文红、许伟、党宏岩、张黎明、汪晗、刘敏。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昌吉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昌吉市兴昌路475号)、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健康西路和西外环交界处)。
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联系电话:0994-2206673;传真:0994-2206086;邮编:831100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4-2329094;传真:0994-2329094;邮编:831100
DB6523/T368—2023
1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办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职责、流程、要求、档案管理和查询及监督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资格认证的办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GB/T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32621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总则
GB/T34414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
DB6523/T35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159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
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人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提供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注1: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来源:GB/T31596.1-2015,2.1]3.2
参保人theinsured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个人。
[来源:GB/T31596.1-2015,3.1]3.3
社会保险待遇socialinsurancebenefit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的统称。[来源:GB/T31596.1-2015,6.1]
3.4
资格条件qualifyingcondition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确定的参保对象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需具备的条件。
2
DB6523/T368—2023
[来源:GB/T31596.1-2015,6.2]3.5
领取待遇资格认证qualificationauthenticationofbenefitsclaim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符合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行为。
4职责
4.1受理岗
4.1.1负责现场认证的办理。
4.1.2负责下载上级部门比对数据,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比对,待核实人员的数据汇总下发。
4.1.3负责管理权限内人员的核实认证。
4.2审核岗
4.2.1负责审核待遇领取人与证件及系统内信息的符合性。
4.2.2负责审核数据、资料的准确性。
4.3档案管理岗
4.3.1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岗负责对业务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提交档案管理科。
4.3.2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归档、保存和查询。
5要求
5.1认证对象
根据业务范围,认证人员应满足以下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