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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671-2019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规范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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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

A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3671—2019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fortheconstructionofdemocraticandnomocracydemonstrationvillage(community)

2019-12-03发布2019-12-25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T3671—2019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总则 1

4组织建设 1

5民主建设 1

6法治建设 2

7社会建设 3

8否决条件 3

9自查 4

10评估与改进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考评表 5

附录B(规范性附录)省级“民主法治示范社区”考评表 9

参考文献 12

DB32/T3671—2019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山、许建彤、郑重、班丽、侯月丽、周广军。

DB32/T3671—2019

1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的总则、组织建设、民主建设、法治建设、社会建设、否决条件、自查以及评估与改进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村及城市社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2000-2015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3总则

组织建设有力、民主建设规范、法治建设扎实、社会建设和谐。

4组织建设

4.1基层党组织领导支持和保证村(社区)自治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社会矛盾。

4.2村(居)民委会及其下属委员会设置符合规定,规章制度完善,定期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接受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配合做好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基层法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达标率达98%以上,社区居委会有效指导、监督社区管理服务站开展工作。

4.3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村(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作用发挥明显。

4.4村(社区)“两委”班子团结协调,廉洁自律,奋发有为。

4.5村(居)民对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村(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满意度达90%以上。

5民主建设

5.1民主选举

5.1.1村(居)民委员会及时进行换届选举,程序合法,村(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全面保障。

5.1.2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按照规定及时推选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不称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程序依法罢免。

5.1.3村(居)民对民主选举工作满意度达90%以上。

DB32/T3671—2019

2

5.2民主协商

5.2.1村(社区)民主协商机制健全,村(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得到完善,保证村(居)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

5.2.2依托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载体,采取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民情恳谈会等形式广泛开展协商。

5.2.3村(居)民和基层政府、社会组织、驻村单位等各类主体协商议事的渠道畅通。

5.2.4村(居)民对民主协商工作满意度达90%以上。

5.3民主决策

5.3.1民主决策机制健全,村(居)民代表数达到法定人数。

5.3.2实行事务公议,民主决策的内容、程序、规则等符合要求,保障村(居)民的事务决策权。

5.3.3村(居)民对民主决策工作满意度达90%以上。

5.4民主管理

5.4.1依法制定并及时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村(居)民自治章程等民主自治制度,村(居)民自觉遵守。

5.4.2实行政务、事务公示,村(居)民依法广泛参与事务管理,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村(社区)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居)民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村(居)民代表会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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