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671-2019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规范 .docx
ICS03.160
A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3671—2019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fortheconstructionofdemocraticandnomocracydemonstrationvillage(community)
2019-12-03发布2019-12-25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T3671—2019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总则 1
4组织建设 1
5民主建设 1
6法治建设 2
7社会建设 3
8否决条件 3
9自查 4
10评估与改进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考评表 5
附录B(规范性附录)省级“民主法治示范社区”考评表 9
参考文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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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山、许建彤、郑重、班丽、侯月丽、周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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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的总则、组织建设、民主建设、法治建设、社会建设、否决条件、自查以及评估与改进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村及城市社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2000-2015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3总则
组织建设有力、民主建设规范、法治建设扎实、社会建设和谐。
4组织建设
4.1基层党组织领导支持和保证村(社区)自治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社会矛盾。
4.2村(居)民委会及其下属委员会设置符合规定,规章制度完善,定期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接受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配合做好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基层法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达标率达98%以上,社区居委会有效指导、监督社区管理服务站开展工作。
4.3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村(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作用发挥明显。
4.4村(社区)“两委”班子团结协调,廉洁自律,奋发有为。
4.5村(居)民对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村(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满意度达90%以上。
5民主建设
5.1民主选举
5.1.1村(居)民委员会及时进行换届选举,程序合法,村(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全面保障。
5.1.2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按照规定及时推选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不称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程序依法罢免。
5.1.3村(居)民对民主选举工作满意度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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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2民主协商
5.2.1村(社区)民主协商机制健全,村(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得到完善,保证村(居)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
5.2.2依托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载体,采取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民情恳谈会等形式广泛开展协商。
5.2.3村(居)民和基层政府、社会组织、驻村单位等各类主体协商议事的渠道畅通。
5.2.4村(居)民对民主协商工作满意度达90%以上。
5.3民主决策
5.3.1民主决策机制健全,村(居)民代表数达到法定人数。
5.3.2实行事务公议,民主决策的内容、程序、规则等符合要求,保障村(居)民的事务决策权。
5.3.3村(居)民对民主决策工作满意度达90%以上。
5.4民主管理
5.4.1依法制定并及时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村(居)民自治章程等民主自治制度,村(居)民自觉遵守。
5.4.2实行政务、事务公示,村(居)民依法广泛参与事务管理,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村(社区)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居)民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村(居)民代表会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