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经济法课件--经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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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济规制法的特征
社会公共性
经济性
平衡协调性
多层次性
政策性
二 经济法价值目标
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经济效益
社会经济公正
社会经济自由
社会经济安全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
种类:
(一)假冒、仿冒行为(混淆行为、混同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1)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2)销售明知是仿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 混淆对象是知名商品
(2)混淆手法是从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方面入手。
(3)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与知名商品相同或相近似,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
5、在商品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强制性交易行为(限制竞争行为)
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除竞争,限定他人必须购买其指定的某一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四)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五)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七)低价销售行为
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八)不正当有奖销售
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服务时,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和超过法定限额的巨奖销售行为。
(九)诋毁商誉
指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谋取不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十)搭售行为
指经营者销售某一种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强行附加销售另一种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十一) 通谋投标行为
分为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与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投标。
损害赔偿责任:
(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3)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经营者集中方式: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获得有关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1)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销售者的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销售者有追偿权: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
——销售者、生产者的责任: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销售者、生产者有追偿权: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服务者的责任: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销售者和服务者的责任: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举办者与出租柜台者承担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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