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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处方格式书写规范及点评
背 景
2007年5月1日新的《处方管理办法》实施。
2007年5月1日《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10年3月5日卫生部文件下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2010年6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2010年10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2015年10月20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29号)。
2017年7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要求,建立严格的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
处方概念
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权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与签名留样管理
第十一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要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处方开取不慎或审核不严、调剂差错而导致医疗事故,医师和药师都要负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医师要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处方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现予印发,请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遵照执行。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 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九条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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