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QGCML-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pdf
ICS35.240.01
CCSR85
团体标准
T/QGCMLXXXX—XXXX
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
CropplantingareaUAVinformationcollection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发布
T/QGCMLXXXX—XXXX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规定1
5安装教程2
6使用教程2
7影像摄录3
8信息记录上传3
I
T/QGCMLXXXX—XXXX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II
T/QGCMLXXXX—XXXX
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安装教程、使用教程、影
像摄录、信息记录上传。
本文件适用于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301∕T0233数字化城市管理无人机信息采集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02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gropplantingareaUAVinformationcollection
是可以快速便捷的查看和整理无人机拍摄采集信息的软件。
4一般规定
通用配制原则
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所使用的无人机,其性能、功能、配制应满足DB3301∕T0233的要
求。
实名登记原则
4.2.1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及以上(含250克)的无人机进行信息采集的,应到无人机实名登记
系统进行实名登记。
4.2.2应将登记号和二维码标志粘帖于易于查看到的机体上。
4.2.3无人机发生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形后,应及时注销该无人机登记信息。
4.2.4转让获得的无人机应重新进行实名信息登记。
飞行限制原则
4.3.1无人机飞行半径不得大于500米,相对高度不得高于120米;飞行半径500米内最高障碍物高
于120米的,飞行高度不得超过最高障碍物上方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