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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度牙医门诊医疗给付费用总额特殊服务项目医疗....doc

发布:2018-02-28约6.16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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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度牙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特殊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試辦計畫 一、依據 本計畫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總則十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費協字第○九二五九○一二五九號公告辦理。 二、目的 本試辦計畫之實施,在於提昇牙醫醫療服務品質,加強提供先天性唇顎裂患者牙醫醫療服務、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牙醫醫療服務及三歲(含)以下嬰幼兒齲齒防治服務。 三、實施期間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預算來源及支付範圍 (一)本計畫預算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委員會議之決議辦理。 (二)支付標準及每點支付金額:先天性唇顎裂患者牙醫醫療服務之支付標準如附件一,每點支付金額為一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患者牙醫醫療服務及三歲(含)以下嬰幼兒齲齒防治服務每點支付金額,第一季至第三季每點支付金額以一元暫付,第四季即年度結束後結算,但全年每點支付金額以不超過一?三元為限。 五、適用範圍: (一)先天性唇顎裂患者牙醫醫療服務:包括唇裂(Cleft lip),顎裂(Cleft palate),唇顎裂(Cleft lip and palate),顏面裂(Facial Cleft)及其他經事前審查核准之先天性唇顎裂病 (二)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牙醫醫療服務:對持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牙醫醫療需求者提供之整體治療服務,施行全身麻醉者,亦屬本服務項目。 (三)三歲(含)以下嬰幼兒齲齒防治服務:對於三歲以下(就診年月減出生年月等於或小於四十八個月)之嬰幼兒牙齒做早期診治、齲齒防治服務及衛教宣導(一)先天性唇顎裂患者牙醫醫療服務: 1.醫院資格:須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為教學之醫院且設置有整形外科(或口腔外科)、齒顎矯正科、耳鼻喉科、精神科、神經外科、眼科及語言治療、社會工作、臨床心理等相關人員。 2.醫師資格:口腔顎面外科會同牙科矯正醫師實施。 3.設備需求:牙科門診應有急救設備、氧氣設備、心電圖裝置(Monitor,包括血壓、脈搏、呼吸數之監測、血氧濃度oximeter)。 (二)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牙醫醫療服務: 1.醫院資格:具有多年從事身心障礙者牙科醫療經驗之教學醫院。 2.醫師資格:兩位以上具有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之醫師,負責醫師自執業執照取得後應有五年以上之臨床經驗,其他醫師自執業執照取得後應有二年以上之臨床經驗。 設備需求:牙科門診應有急救設備、氧氣設備、心電圖裝置(Monitor,包括血壓、脈搏、呼吸數之監測、血氧濃度oximeter)。 (三)三歲(含)以下嬰幼兒齲齒防治服務:其提供服務之牙醫師,每年必須參加三小時包括衛教宣導及兒童牙科臨床治療指引等內容之教育訓練;教育訓練課程由牙醫師公會全聯會辦理,並向健保局檢送其結業合格名單。 七、申請程序 (一)先天性唇顎裂患者牙醫醫療服務:採個案事前審查。 1.病患因病情需要由上述申請醫院向保險人提出事前審查:施行本項齒顎矯正裝置,須個案事先報經中央健康保險局轄區分局同意後方可實施。惟乳牙期及混合牙期僅施行空間維持器者,不須事前審查。 2.事前審查應檢附下列文件:事前審查申請書、病歷影印本、x光片、治療計畫(包括整個療程費用及時間),如變更就醫醫院時,則另檢送前就醫醫院無法繼續完成理由、估計仍需繼續治療月份數字資料及申報未完成時程之費用。 (二)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牙醫醫療服務:申請施行之特約醫療院所應檢送下列資料,以掛號郵寄至牙醫師公會全聯會審查: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2.醫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資料(身份證字號、學經歷、專長背景及從事相關工作訓練或經驗說明)。 3.身心障礙者口腔醫療及保健推廣計畫書書面資料及檔案(包括目前執行及未來推廣身心障礙者口腔醫療及保健推廣計畫之執行要點,書寫格式請以A4版面,由左而右,由上而下,(標)楷書14號字型,橫式書寫)。 八、受理審查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牙醫醫療服務:牙醫師公會全聯會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郵戳為憑)收齊申請案件,並於公告後四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後十日內以函回覆審查結果,經審查通過並收到回覆函之申請醫師,可於申請月之次次月執行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牙醫醫療服務。 九、本計畫送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備查及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由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惟九十二年度原有計畫延續至九十三年度執行者,其實施日期追溯至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度本計畫公告實施日之次月止。 先天性唇顎裂疾病患者牙醫醫療服務(齒顎矯正)給付試辦計畫支付標準 通則: 一、本項所訂支付點數均包括人員(醫事、技工及相關人員)、矯正過程中使用之材料(含特殊材料)及儀器折舊等費用在內。 二、先天唇顎裂疾病適用範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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