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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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讲义] 本条是对发生事故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两种:(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为。(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 (1)行政责任。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已经不适于担任领导工作,应当给予降职、撤职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其他罪的规定”,主要是指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的规定。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失职犯罪也属于渎职罪的范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讲义] 本条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规定,系新增条款。对责任的处罚:可能是多个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单位无责任不处罚); 每个责任单位都应处罚,但可根据责任大小考虑处罚幅度的区别; 实施处罚的部门可以由事故调查部门在事故报告中指定。特别重大事故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按493号令处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讲义] 本条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规定,系新增条款。上一年收入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核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讲义] 本条是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义务性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两种: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的行为。物质投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必要条件,固然十分重要,但实际作业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人的因素。因此,本条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规章制度的作业人员规定了处罚措施,以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促使作业人员服从管理,遵章守纪,规范操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行为。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 (1)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本条规定的批评教育措施,更多的是强调特种设备作业单位应当尽到必要的教育义务。对情节严重的则取消从业资格。 (2)刑事责任。因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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