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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政策解读
国家资助是学生资助的主力军,为了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现将我市学生资助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学前教育资助项目
●一、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建档立
卡贫困家庭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600元。
●二、保教费补助。
资助对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建档立
卡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600元。
●资助程序:每年秋学期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
认定、公示后,由中心校和市资助中心复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直接发放到幼儿
家庭银行账户。按学年认定,分学期发放。
义务教育资助项目
●一、免学杂费。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学校所有在籍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30元,初中每生每年830元。
资助程序:免收学杂费,财政按在校在籍学生人数和标准安排学校公用经
费。
●二、免教科书费。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学校所有在籍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按国家和地方规定课程配备。
资助程序:免费提供教科书,费用由财政负担。
●三、寄宿生生活补。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他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250元。
资助程序:每年秋学期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公示后,由中心校和市资助中心复核汇总,报财政部
门审核,直接发放到学生家庭银行账户。按学年认定,分学期发放。
●四、非寄宿生生活补。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他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625元。
资助程序:每年秋学期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公示后,由中心校和市资助中心复核汇总,报财政部
门审核,直接发放到学生家庭银行账户。按学年认定,分学期发放。
●五、营养改善补助。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残疾学生
及困境儿童。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800元。
资助程序:每年秋学期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公示后,由中心校和市资助中心复核汇总,
报财政部门审核,直接发放到学生家庭银行账户。按学年认定,分学
期发放。
普通高中教育资助项目
●一、免学费。
资助对象: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在籍学生。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困境学生。
资助标准:城区普高每生每年1500元,农村普高每生每年1380元。
资助程序: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全部免收学费。民办学校学生每年秋学期向
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公示后,市
资助中心复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免收学费,由财政负担。
●二、免住宿费。
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在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残疾学生、
低保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困境学生。
资助标准: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民办普通高中参照我市同类公办普
通高中住宿费标准。
资助程序:每年秋学期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小组认定、公示后,市资助中心复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免收住宿费,
由财政负担。
●三、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困境学
生优先),资助比例16.6%。
资助标准:分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三档,每生每年分别资
助1000元、2000元、3000元。
资助程序:每年秋学期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小组认定、公示后,市资助中心复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直接
发放到学生普高资助卡账户。按学年认定,分学期发放。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项目
●一、免学费。
资助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所有正式学籍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按收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
资助程序:学生经考勤每学期连续三个月在校,由学校提出统一申请,
市资助中心复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免收学费,由财政负担。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
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困境学生优先),资助比例15%。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资助程序:每年秋学期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小组认定、公示后,市资助中心复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直接
发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