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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政策解读

国家资助是学生资助的主力军,为了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现将我市学生资助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学前教育资助项目

●一、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建档立

卡贫困家庭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600元。

●二、保教费补助。

资助对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建档立

卡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600元。

●资助程序:每年秋学期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

认定、公示后,由中心校和市资助中心复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直接发放到幼儿

家庭银行账户。按学年认定,分学期发放。

义务教育资助项目

●一、免学杂费。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学校所有在籍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30元,初中每生每年830元。

资助程序:免收学杂费,财政按在校在籍学生人数和标准安排学校公用经

费。

●二、免教科书费。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学校所有在籍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按国家和地方规定课程配备。

资助程序:免费提供教科书,费用由财政负担。

●三、寄宿生生活补。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他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250元。

资助程序:每年秋学期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公示后,由中心校和市资助中心复核汇总,报财政部

门审核,直接发放到学生家庭银行账户。按学年认定,分学期发放。

●四、非寄宿生生活补。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他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625元。

资助程序:每年秋学期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公示后,由中心校和市资助中心复核汇总,报财政部

门审核,直接发放到学生家庭银行账户。按学年认定,分学期发放。

●五、营养改善补助。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残疾学生

及困境儿童。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800元。

资助程序:每年秋学期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公示后,由中心校和市资助中心复核汇总,

报财政部门审核,直接发放到学生家庭银行账户。按学年认定,分学

期发放。

普通高中教育资助项目

●一、免学费。

资助对象: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在籍学生。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困境学生。

资助标准:城区普高每生每年1500元,农村普高每生每年1380元。

资助程序: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全部免收学费。民办学校学生每年秋学期向

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公示后,市

资助中心复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免收学费,由财政负担。

●二、免住宿费。

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在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残疾学生、

低保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困境学生。

资助标准: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民办普通高中参照我市同类公办普

通高中住宿费标准。

资助程序:每年秋学期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小组认定、公示后,市资助中心复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免收住宿费,

由财政负担。

●三、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困境学

生优先),资助比例16.6%。

资助标准:分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三档,每生每年分别资

助1000元、2000元、3000元。

资助程序:每年秋学期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小组认定、公示后,市资助中心复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直接

发放到学生普高资助卡账户。按学年认定,分学期发放。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项目

●一、免学费。

资助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所有正式学籍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按收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

资助程序:学生经考勤每学期连续三个月在校,由学校提出统一申请,

市资助中心复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免收学费,由财政负担。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

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困境学生优先),资助比例15%。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资助程序:每年秋学期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小组认定、公示后,市资助中心复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直接

发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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