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787年宪法全文(中、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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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美国宪法》
(中、英文版)
(中文)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
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
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
组成。
第二款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
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
格未满七年,或于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
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
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
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举行,并于其后每十
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
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
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十人、北卡
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
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只有众议院
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
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后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
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
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
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
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于某州当
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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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时,议长无投票权。参议院应选举该院的其他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
时,还应选举临时议长。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
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在末
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
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但被判处者仍须
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
第四款各州州议会应规定本州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举时间、地点及程序;但国会
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变更此种规定,惟有选举议员的地点不在此例。国会应至少每年集会
一次,开会日期应为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一,除非他们通过法律来指定另一个日期。
第五款参众两院应各自审查本院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本院议员的资格,每院议员
过半数即构成可以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以一天推一天地延期开会,并有
权依照各该议院所规定的程序和罚则,强迫缺席的议员出席。参众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
议事规则,处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