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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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假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局机关全体在职职工。
二、休假种类及时间
职工休假共分九种:病假、事假、婚假、丧葬假、探亲假、路程假、产假、公伤假、带薪年休假。除带薪年休假、事假、丧葬假外,其余休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病假 工作人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事假 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工作人员因私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算起,假期内工资等均按处理事假规定办理。
婚假 工作人员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7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丧葬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公婆死亡时,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
探亲假 工作人员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国内探亲:
1、探望配偶(提供结婚证明、对方户口、工作单位证明),每一年给予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提供父母户口),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提供父母户口),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20天。
出境探亲:
1、工作人员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算。
2、未婚工作人员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两年一次的给假45天,一年一次的给假20天。
3、已婚的工作人员出境探望父母(或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路程假 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
产假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
3、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休假,其中: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42天。
4、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
以上四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公伤假 工作人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
带薪年休假
1、工作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1)、参加工作时间满五年不满十五年者,每年休假十天;
(2)、满十五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两周。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休假的天数不含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双休日。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安排当年的休假:
(1)、当年内请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天的;
(2)、当年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当年内病假、疗养和事假累计相加超过五十天的;
(4)、按规定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配偶假期的;
(5)、按国家规定当年休假或放假的天数达到或超过规定休假天数的。
当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时间的,则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休假可以在当地,也可以在外地。在外地休假的,往返途中的时间应计算在休假时间之内。
假期计算 病假、婚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三、请假审批管理
凡是休假都要严格履行请假制度,否则视为旷工。
(一)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正职1天以上、副职3天以上的,须填写《杏花岭区区管中层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二)副职领导干部请假,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需向分管区级领导请假,批准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三)工作人员请假须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请病假、公伤假或病假、公伤假期满需延长休养期及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还须提交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四)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单位审批;3天以上、7天以下的(含7天),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7天以内由单位审批);7天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加注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审批。
(五)工作人员请假应在事前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先通过电话或口头请假,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在请假未按程序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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