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设立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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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1)申请人签章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附件5)
(2)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一般由客户经理代理);(附件6)
(3)出质人、质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法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股权质押合同;
(5)股权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工商部门、赣登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醒:
以上材料请同时准备2份,至赣登公司办理时递交1份,之后凭赣登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携带1份上述材料至工商登记备案。有疑问请咨询96255
附件5: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登记事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申
报
事
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股权类型
□有限公司股权 □股份公司股权
出质人类型
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然人
其他
质权人类型
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业企业 □自然人 □其他
申
请
人
声
明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出质人:
质权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 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
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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