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方案-湖北环保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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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0号),全面推进全省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规范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与验收工作,确保环境监测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结合全省各地实际情况,特制定全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验收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年考核、按期达标的原则推动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
二、验收依据
全省各级监测站标准化达标验收依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见附表1-5)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评分办法》(以下简称“评分办法”)(见附表6)进行。
三、验收程序
(一)省环保厅组织成立全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组(简称验收组),组织对所属省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进行预验收,对地市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进行验收。
(二)各地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所属地市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进行预验收,组织对辖区区县级站达标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通过预验收的地市级站,各地市环保局向我厅递交《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
(四)省环保厅验收组对地市环保局递交的达标验收申请进行审查,认为达到验收要求的,组织对该地市级站进行验收。
(五)省厅对通过验收的地市级站颁发达标证书和达标单位牌匾。地市环保局对本地区通过验收的区县级站颁发达标证书和达标单位牌匾。
(六)省环保厅对通过达标验收的监测站,每5年组织复检一次,复检内容同达标验收。
四、验收形式
验收组按照《建设标准》和《评分办法》,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核查、考评打分等方式步骤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验收评分表,出具验收意见,提交验收报告。
五、验收内容
达标验收按照《评分办法》进行,验收内容包括监测站机构与人员、监测经费、仪器设备、监测用房、业务能力水平和质量管理等方面。
六、验收条件
(一)申请达标验收的监测站必须通过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
(二)各地市环保局对照《建设标准》,按照《评分办法》对该辖区地市级站达标情况进行预审,预审成绩达到85分以上的,方可向省环保厅申请达标验收。
(三)对未通过达标验收的监测站经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完善,达到验收要求的,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达标验收。
七、验收结论
(一)省级站和地市级站预验收成绩在85分以上,即为通过达标预验收。
(二)区县级站达标验收成绩在85分以上,即为通过达标验收。
(三)省厅验收组对地市级站进行验收,验收成绩在85分以上,经省环保厅研究同意后,即为通过达标验收。
八、进度安排
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2014年底前,我省要完成整体达标验收。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制定如下达标进度安排:
(一)省环境监测中心在2012年底前,按照一级站建设标准完成标准化达标预验收。
(二)13个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在2013年底前,按照二级站标准完成标准化达标验收。
(三)省直管市环境监测站在2012年底前,按照三级站建设标准完成标准化达标验收。神农架林区环境监测站在2013年底前按照三级站建设标准完成标准化达标验收。
(四)2012年完成16个区县级站的标准化达标验收,其中武汉市5家、宜昌市2家、十堰市1家、荆门市1家、黄石市1家、荆州市1家、襄阳市1家、黄冈市1家、孝感市1家、咸宁市1家、恩施州1家。
(五)2013年-2014年全省至少完成38个区县级站的标准化达标验收,确保在2014年底前全省区县级站标准化达标率达到70%以上。
(七)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省所有区县级站全部通过三级站标准化达标验收。
经济基础较好的各级监测站,可以提前完成上述任务。通过二、三级站达标验收的环境监测站可以申请更高一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九、相关要求
1. 各验收组要严格验收程序,认真对照《建设标准》,按照《验收办法》逐项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验收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省环保厅将适时组织专家对各级监测站标准化达标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凡是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监测站实际情况与现场验收情况不相符的,责其限期整改。对于在核查中出现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监测经费严重不足影响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管理混乱,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与验收结果严重不相符的情况的,省环保厅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达标单位称号。
2. 已经通过标准化达标验收的监测站要继续按照新的验收标准,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确保在国家对我省整体验收前达到新的验收标准。期间,省厅将组织验收组对通过验收的监测站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3. 省环保厅将对达标验收情况较好的地市级和区县级环境监测站给予表彰,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保障经费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附表:
1.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2.监测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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