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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标准.doc

发布:2016-09-19约3.03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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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标准 煤矿井下使用的各种类型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都必须符合《GB3836.1-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的有关规定。为指导现场操作,编制本规定,作为判定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是否防爆的依据。标准规定如下: 隔爆外壳 隔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为失爆;严重变形指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凸凹深度超过5mm者。 2、使用未经过部指定的检验单位发证的工厂所生产的防爆部件(指受压传爆关键件)为失爆。 3、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为失爆。 4、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为失爆。 5、隔爆腔(室)的观察(孔)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为失爆。 6、隔爆设备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去掉防爆电机接线盒及内隔爆绝缘座为失爆。 7、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形状,造成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的为失爆。 8、隔爆型灯具外罩破裂及闭锁装置失灵者为失爆。 隔爆接合面 隔爆接合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须有防锈措施,如电镀、磷化、涂防锈油等。凡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为失爆。 隔爆接合面(I类)的间隙、直径差或最小有效长度(宽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表中L-静止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L1-螺栓通孔边缘至隔爆接合面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W-静止隔爆接合面及操纵杆与杆孔隔爆接合面最大间隙或直径差;转轴与轴孔隔爆接合面最大直径差。 表1 I类隔爆接合面结构参数(mm) 接合面 型 式 L L1 W 外壳容积V(1) v≤0.1 V0.1 平面、止口 或圆筒结构 6.0 12.5 25.0 40.0 6.0 8.0 9.0 15.0 0.30 0.40 0.50 -- -- 0.40 0.50 0.60 带有滚动轴承 的圆筒结构 6.0 12.5 25.0 40.0 -- -- -- -- 0.40 0.50 0.60 -- 0.40 0.50 0.60 0.80 但快动式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小于25mm。 2、操纵杆直径与隔爆接合面长度应符合;当操纵杆直径不大于6.0mm时,隔爆接合面不小于6.0mm;操纵杆直径不大于25.0 mm时,长度须不小于操纵杆直径;操纵杆直径大于25.0 mm时,长度须不小于25.0 mm。 3、隔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小于0.075 mm;用滚动轴承结构时,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1规定W值的2/3。 4、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精度不低于3级,螺距不小于0.7 mm;螺纹的最小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螺纹的最小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mm) 外客净容积V(L) 最小拧入深度 最小啮合扣数 V≤0.1 5.0 0.1V≤2.0 9.0 6 V2.0 12.5 5、隔爆接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规定的维修余量。 6、隔爆接合面的缺陷或机构伤痕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 mm、深度不大于2 mm的砂眼,在40、25、15 mm宽的隔爆面,每1cm2不得超过5个;10 mm宽的隔爆面上,不得超过2个。 (2)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 mm;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7、隔爆接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应涂防锈油及磷化处理。无意造成油漆痕迹,当场擦掉,不为失爆。如有锈迹,用棉纱擦净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算合格。 8、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不得缺螺栓或弹簧垫圈(或备帽),紧固程度应以压平弹簧不松动为合格。偶尔出现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弹簧垫圈后不算失爆。 三、隔爆零部件 隔爆零部件应完整、齐全,不符合下列规定者为失爆: 1、使用螺栓紧固的防爆接合面和引出线装置的固定,同一部位的螺栓、螺母、弹簧垫圈等应统一规格,螺母必须上满扣,钢紧固螺栓拧入螺孔的深度不小于螺栓直径,铸铁、铜、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 2、使用螺母式的进线咀必须有密封圈、金属垫圈。 3、对闲置的进线咀必须封堵压紧,其顺序由内向外为:密封圈、挡板、金属垫圈;挡板直径与进线咀内径之差不大于2mm,挡板厚度不小于2mm。 4、使用的密封圈宽度不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厚度不小于电缆外径的0.3倍。 5、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四、电缆引入装置 电缆引入装置即进出线咀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密封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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