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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2-2022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

RegulationonSafetyTechnologyfor

TransportablePressureVessel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2022年××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2—20××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制定本规程。

1.2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或者气瓶与行走机构(含走行装置,下同)或者框架采

用永久性连接,包括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等装置或者部件组成的运输装

备,其品种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用于铁路、道路或者水路运输(注

1-1);

(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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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45m,气瓶公称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3m(注1-3);

(4)充装介质为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注1-1: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场(厂)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道路或者水路

运输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的规定,使用管理参照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注1-2:罐体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内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气瓶公

称工作压力,按照TSG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确定;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指表

压力。

注1-3:罐体容积,是指罐体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

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罐体内部内件的体积;气瓶公称容积,按照TSG23的规定

确定。

注1-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罐体内气

相空间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并且同时满足本规程1.3中(1)、(2)、(3)项要求的,也属于3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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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2—20××

1.4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移动式压力容器:

(1)罐体或者气瓶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

(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

使用的;

(3)正常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包括在装卸介质过程中需要瞬时

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

1.5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界定为罐体或者气瓶、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和

装卸附件等。

1.5.1罐体或者气瓶

(1)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罐体或者气瓶与管路、安

全附件以及仪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

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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