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借条复印件的法律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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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复印件的法律效力
借条复印件的法律效力 范某向罗某借款1万元,并且给罗某出具了借据。因借款到期后已经过了较长的一段时间,罗某向范某催还借款时,范某矢口否认。二人争执不下,罗某便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范某返还自己的借款l万元。罗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据的复印件,称原件由于时间较长丢失了。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8条规定》第78条规定: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原告罗某提供的事实,而被告范某又不予承认借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因此,罗某提交的该借据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不能证明范某向其借款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规定的除外。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第171条规定: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谢某于2017年1月14日向胡某借款9500元,约定于3个月内归还,即2017年4月14日前偿还。还款期间届满后,谢某没有还款,胡某也没有催促。在这种情况下,到2017年4月14日,谢某的债务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谢某可以不偿还借款,但是其自愿于2017年4月向胡某偿还了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相关规定,谢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借条复印件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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