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协议.doc
XX县小型水利工程社会化养护项目
施工协议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协议编号:
协议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协议条款
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原则施工招标文献》()中通用协议条款。
第二节专用协议条款
专用协议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协议条款中条款号相似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长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协议条款为准,通用协议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协议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1.1.2.3承包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1.1.2.5分包人:(无)
1.1.2.6监理人: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1.4协议文献的优先次序
进入协议文献的各项文献及其优先次序是:
(1)协议协议书;
(2)中标告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协议条款;
(5)通用协议条款;
(6)技术原则和规定;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协议文献。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原则和规定(协议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2.2.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2.8其他义务:无。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
3.2.1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时,必须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1)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2)同意暂列金额的使用;
3)波及协议变更、设计变更和价格等内容。4承包人
(1)承包人应在接到动工告知3天内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规定组织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及办公设备须在接到动工告知3天内所有到位。
(2)投标文献中确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一经发包人确认,不得更换,必须按计划准时进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1)协同发包人共创立文明工地,配合上级领导指导检查工作。
(2)承担发包人提供的场外临时道路维修及费用。4.2履约担保
采用履约保证全形式:签订协议前经发包人同意即可;金额为;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4.3分包
本工程不容许分包。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补充4.6.7本次招标项目施工标段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实行押证施工;在协议履约期间,中标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需每天准时到岗,不得有缺勤现象;缺勤1人次,罚款1000元,缺勤5人次以上,招标人有权解除协议。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