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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破产企业重整制度比较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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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期 #=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AB 总第 期 %’()*+ , -.*)/.) 012.).34(*4.56 7*1(6 7++686 , 9+.4.:3 *)1 ;* ?@ C6)6(*+ AB ?@ ·比较法研究· 中澳破产企业重整制度比较研究 王 彬 (上海交通大学 法学院,上海 ##$ ) 摘 要:企业重整程序是企业破产中的重要制度,澳大利亚最常用的重整程序是自愿管理制度,在中国,类似的重整制 度是企业和解与整顿制度,比较而言,澳大利亚自愿管理程序比中国的和解与整顿程序更简便、低廉、灵活和快捷,因 而对中、小型公司特别适用,中国的和解与整顿程序弊端甚多,实际应用不广,中国在修改重整制度时可以借鉴澳大利 亚的某些做法。 关键词:重整制度;自愿管理程序;和解与整顿;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H I DE$ FFB @# 0 F? G ?@ #= G ! G ! 一、引 言 区分是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者适用的法律是不 众所周知,有必要为濒临破产公司提供重整程序, 同的。有关国有企业和解与整顿制度的基本法律是 《 ( )》 以便这些面临经济困境的公司获得新生的机会。世界 F@?= 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有 上大部分国家的立法都承认破产公司的重整比清算对 关非国有企业的重整制度的基本法律是 F@@ F 年施行 《 》 社会更有利。澳大利亚和中国的破产法也不例外。两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总体而言,中国法律 的破产立法都对破产企业的重整做了规定。 关于破产企业重整的规定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可操 在澳大利亚,自愿管理制度 H J+’)4*(K 012.).3L 作性不强。自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真正按照企业破产 4(*4.) I 是破产公司最常用的重整程序。自愿管理程序 法进行整顿的案例极少。 开始于 年,是根据 年公司法改革法案 ( 中国的立法者已经意识到现行企业重整制度的弊 F@@ F@@# 4M6 7(N(*46 ;* O6,(2 0:4 F@@# H 74M I 而模仿美国破产 端并已经着手改革中国的企业重整制度。在新的破产 法典第 章加入公司法第 部分设立的。根据澳 法草案中,就包含了新的公司重整制度。在设计新的公 FF !B 0 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 ( 司重整制度时,立法者主要参考了美国、法国、英国等 0’34(*+.*) ;* O6,(2 72L ) ( ) 2.33.) 的报告 又称汉默报告4M6 P*(26( O6N(4 ,澳 国家的相关制度。澳大利亚的自愿管理制度并没有纳 大利亚以前的企业重整制度是不够的,条件过于苛刻, 入立法者的考虑范围。鉴于自愿管理制度在澳大利亚 不利于鼓励破产企业重组,也难以避免公司清算的社 的广泛应用,笔者拟将其特色做一简单分析,并与中国 会成本。鉴于此,报告建议设计一种迅捷的、简单的,不 相关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对中国破产企业重整制度的 受法院干涉而在专业人员帮助下进行的重整程序。自 设立有所裨益。 愿管理的目的是挽救那些破产或濒临破产的公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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