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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责.ppt

发布:2017-10-17约8.72千字共4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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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责 主讲人: 一、侦查监督工作的概念 侦查监督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刑事案件是否准确、全面、合法和有效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侦查监督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具体进行侦查监督工作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二、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容 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容概括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 “三项职责”是指侦查监督部门担负着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 “八大任务”,是对三项职责的具体化: 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②开展刑事立案监督; ③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④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延长羁押期限; ⑤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⑦开展侦查活动监督; ⑧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第一项职责----审查逮捕 一、审查逮捕简述 审查逮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以下统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之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审查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一)审查逮捕的内容 审查逮捕的内容,可分为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 ①程序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查明提请批准逮捕书、呈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②实体审查。是指对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逮捕书和呈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认定犯罪性质和适用法条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刑诉法第60条逮捕的3个条件,有无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的情形,有无立案监督的线索或者其他犯罪线索需要移送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二)审查逮捕的方式 ①审阅案卷材料。 ②讯问犯罪嫌疑人。 ③案件讨论。 ④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⑤适时介入活动。 ⑥对逮捕关键性证据的必要复核 (三)审查逮捕的结果 依照刑诉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照刑事诉讼规则第112条、第113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逮捕决定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只能作出捕或不捕两种决定。 1.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 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该规则第87条规定:“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或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规则第88条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则第86条、87条规定的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 根据以上规定,在审查逮捕中,只要有一罪或一次犯罪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即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 2.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 刑事诉讼规则第89条规定:“不符合规则第86条、87条规定的逮捕案件,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该规则第90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刑诉法第68条还规定:“对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有三种情况: 一是不构成犯罪的,即审查逮捕当时的证据材料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侦查机关(部门)报捕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 二是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假如补充侦查后符合逮捕条件的,侦查机关可以重新报捕。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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