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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巿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维保服务合同范本.doc

发布:2018-06-17约8.08千字共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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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维保服务合同(范本)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 定 乌鲁木齐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维保服务合同 ( 范 本) 设备使用单位: (甲方) 设备租赁(服务)单位: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拆□维保□相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起重机械设备服务项目名称和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预计期限)。 第一章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 1.1设备基本情况 序 号 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设备 备案号 生产 厂商 出厂 日期 技术 参数 总 功率 数量 1 2 3 4 5 6 7 8 1.2设备租赁费用 1.2.1设备租赁费用包括:设备租赁费 □ 进出场费 □ 操作人员工资 □ 1.2.2设备租赁费用取费标准 机械设备 名称 规格型号 设备租赁费 (元/月·台) 进出场费 (元/台) 塔吊司机(元/人·月) 信号指挥 (元/人·月) 1.2.3设备租赁费用暂定总金额为 (¥ )元人民币。 1.3费用计取规定 1.3.1设备租赁费用按月计取,计算期限从甲方出具设备使用通知单注明时间起至甲方书面通知退场并具备退场条件止,不足一个月的按每月30天折算为台班计取。 1.3.2设备安装调试自检合格,并经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甲方应当在2日内组织完成相关各方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1日内应当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设备使用通知单,乙方开始计算设备租赁费用;如设备检测合格后,甲方在2日内未组织完成相关各方联合验收的,自第3日起开始计算。 1.3.3设备租赁费包括基础和扶墙的预埋件费,如需要使用加长扶墙的,经甲方确认后,扶墙加长所发生费用由甲方负责。 1.3.4进出场费用包括设备运输费,设备吊装费,因施工现场原因使用超过设备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基本吨位,相应增加费用由甲方负责。 1.3.5设备停置期间的费用计算 (1)因冬季停工造成设备停置的,甲方不支付设备租赁费用。冬季停工机械设备报停时间不超过4个月,因不可抗力因素延长的,需出具书面报告并经双方确认。 (2)乙方应保障设备在租赁期的正常使用,设备需要维修时应根据甲方要求保证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每月维修时间累计不超过48小时,超过则扣除维修日台班费用。 (3)因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停置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设备租赁费,按照正常月租赁费的 % 元(¥ 元)计费: (设备检测验收合格,非乙方原因未投入使用的;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停置的; (冬季报停期满后,天气已达到允许的复工条件,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设备停置的; ④设备已报停用,甲方不允许拆除或现场不具备拆除条件的。 1.3.6因工程需要设备需提前退场或延长使用的,甲方应提前 天书面告知乙方。本合同租赁期满,甲方需继续使用设备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4费用支付 1.4.1预付:设备进场后,甲方应支付租赁费用暂定总金额的 %为预付款, 元(¥ 元)。 1.4.2中期支付:设备租赁费用达到预付款金额后,开始按月支付,当月挂账次月 日前支付 %;操作人员工资按月支付。 1.4.3尾款结算:剩余设备租赁费用在设备拆除后 个月内付清。 1.5甲方权利及义务 1.5.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1.5.2在合同期限内因乙方原因导致机械损毁或者设备出现故障无法使用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1.5.3 甲方的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现场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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