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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盛世壹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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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附加盛世壹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信息供您在理解本产品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合众附加盛世

壹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为准。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合众附加盛世壹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产品性质】

合众附加盛世壹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是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

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投保须知】

1.投保范围:被保险人出生满28天—57周岁

2.保险期间:终身

3.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全残,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确定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

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

加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

根据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

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

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中症疾病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大疾病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全残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不能同时

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根

据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每种中症疾病以给付

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两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

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大疾病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全残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不能同时

给付或追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

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之和。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

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

为限。

轻症疾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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